项目 | 2022年7月1日新政策 | 新政策示例 | 老政策 | 老政策示例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是否享受判定规则 | 相同 | 生育医药费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职工冻结期、等待期生育的不能享受。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 计划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相同 | 门诊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门诊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纳入普通门诊报销。 |
不同 | 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我院住院报销比例83%),待遇不设起付线,不分“甲类”和“乙类”,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 度住院累计范围,不纳入住院累计次数。 | 参保人甲,拥有历年个账4000元,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的生育医药费用为10000元,其中丙类2000元,甲、乙类合计8000元,则参保人甲报销的金额为:8000*0.8+3600(历年个账报销)=10000元。 | 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按限额方式结算,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 早期妊娠住院流产限额1000元,中期妊娠住院引产限额1500元,正常产、助娩产限额2600元,剖宫产限额5000元。 |
生育津贴是否享受判定规则 | 不同 |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参保人乙于20220720生育一孩,于2022年7月参保,由于新参保当月不享受基本医保,则该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已满10个月(不含补缴月份)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 / |
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 新参保人员8月份参保,9月份生育,需要正常参保缴费至次年所属2月缴费到账后才能申领津贴。 |
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 |
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 若参保人向中心申领津贴,已中断或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享受津贴。 | / | 若参保人向中心申领津贴,已中断或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要生之前10个月(不含补缴月份)及当月缴费正常也可享受津贴。 |
参保人在退休前生育的,办理退休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 / |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或已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在生育保险待遇未正式生效前,其女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缴费月份),其女职工发生的生育津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 / |
参保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生育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
在职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生育当月前,男职工生育保险已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其配偶可享受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 / | 在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当月前,男 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已满10个月(不含补缴月份),其配偶可按照住院的限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 / |
生育津贴待遇 | 相同 |
| 生育津贴天数 | 奖励天数 | 合计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
顺产一孩(单胎) | 128 | 30 | 158 |
顺产一孩(双胎) | 143 | 45 | 188 |
顺产一孩(三胎) | 158 | 30 | 188 |
顺产二孩(单胎) | 128 | 60 | 188 |
顺产二孩(双胎) | 143 | 60 | 203 |
顺产二孩(三胎) | 158 | 60 | 218 |
顺产三孩(单胎) | / | 188 | 188 |
顺产三孩(双胎) | / | 203 | 203 |
顺产三孩(三胎) | / | 218 | 218 |
剖宫产(助娩产)一孩(单胎) | 143 | 30 | 173 |
剖宫产(助娩产)一孩(双胎) | 158 | 45 | 203 |
剖宫产(助娩产)一孩(三胎) | 173 | 30 | 203 |
剖宫产(助娩产)二孩(单胎) | 143 | 60 | 203 |
剖宫产(助娩产)二孩(双胎) | 158 | 60 | 218 |
剖宫产(助娩产)二孩(三胎) | 173 | 60 | 233 |
剖宫产(助娩产)三孩(单胎) | / | 203 | 203 |
剖宫产(助娩产)三孩(双胎) | / | 218 | 218 |
剖宫产(助娩产)三孩(三胎) | / | 233 | 233 |
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上规定天数支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采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因单位参保整体迁移导致参保地变更,职工应当按照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原参保地的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发放津贴。单位应提供上年度在原参保地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如不能提供,则按迁入的参保地上年度月平均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发放津贴。新参保单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职工, 按照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津贴。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女职工,按照该单位编制外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津贴。 |
不同 | 新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以生育时间为准,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若无上年度缴费基数,参照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计发基数执行。老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无待遇。 |